各位親愛的伙伴:
當您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,提醒您!健保費是可以全額列舉扣除的,並不受2萬4,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之上限限制。
◎ 在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加保的民眾:
為讓您能輕鬆地列舉申報健保費,健保局將於4月中旬以前陸續寄發100年度的健保費繳納證明。
◎ 在公司(行號)加保的民眾:
請向您投保的公司(行號)申請100年度的健保費繳納證明。
◎ 在工會(漁會、農會、水利會)加保的民眾:
請向您投保的工會(漁會、農會或水利會)申請100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。
◎ 倘若您於4 月底,尚未收到您的健保費繳納證明,可於 5 月報稅期間,選擇下列您最便利的方式
申請補發:
Ø使用自然人憑證,透過各區國稅局網站的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,或健保局全球資訊網
的網路申辦及查詢作業,自行查詢及下載。
Ø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健保IC卡,至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、加保的鄉(鎮、市、區)
公所、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。
◎ 由於財稅單位資訊平台已可查調健保費,所以,您若依財稅單位資訊平台查詢的健保費金額申報扣除,即可免檢附繳費單據。 倘若您自行蒐集的健保費繳費單據與財稅單位資訊平台所查詢健
保費資料不符,則請檢附自行蒐集的繳費單據正本列舉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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