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投保資格:
1.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,應自在台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,但合法的受雇者,不受在台居住滿4個月之限制,自受雇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。
2.大陸人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持有之居留證明文件如下:
(1)大陸配偶持有「團聚」、「依親居留」、「長期居留」等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。
(2)台灣地區居留證。
(3)「產業科技研究」、「學術科技研究」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
(4)「探親(二)」、「探親(三)」、「探親(四)」、「探親(五)」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
(5)「隨行團聚」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
(6)「企業內部調動」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
(7)「投資經營管理」或「陪同來臺(一)」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。
二、如何辦理投保
合法的受雇者:在服務單位辦理加保。
沒有工作而符合健保法所定眷屬資格者,可依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:自居留滿4個月起,即可透過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投保單位加入全民健保。
沒有工作也不符合健保法所定眷屬資格者:應自居留滿4個月起,到居留地的鄉﹙鎮、市、區﹚公所辦理投保。
三、注意事項:
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,應辦理退保。
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,大陸人士持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加入全民健保,當出境後,該證即失效,應辦理退保,於再次來台取得新的入出境證,自居留滿4個月之日起投保。
持有多次入出境證之大陸人士,在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出境者,其出境預定超過6個月以上,得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38條規定,選擇辦理停保,入境時辦理復保。
(1)選擇繼續投保:證件效期內出境不受離境日數之限制,可以持續投保,繼續繳納保險費,於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,應自就醫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,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、費用明細、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(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者,自99年4月1日起,僅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需經公證驗證,其他醫療文書不需辦理公證驗證。)、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(未入境者,請檢附委託書),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。
(2)選擇辦理停保後出國,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,也暫時停止健保的醫療保障,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,如果在國外發生就醫情形,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,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保後,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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